人與神之間的界線──

《新聞記者與謀殺犯:當記者成為作者》

 

「新聞記者屬於有自信的人,窺探著別人的虛榮、無知與孤獨。在獲得別人的信任後,卻又不帶悔意地背叛他們。」

 

showLargeImage  

 

一九七○年二月,陸軍醫官傑佛瑞˙麥克唐納被指控謀殺孕妻和兩個稚齡的女兒。謀殺案審理期間,記者喬˙麥金尼斯找上麥克唐納,兩人合議出書,版稅互分。在兩人合作期間,麥克唐納始終認麥金尼斯為其好友,認為他撰寫的故事將還他「清白」,使其脫罪。卻戲劇性地在監獄接受電視秀《六十秒鐘》主持人訪問《致命的願景》的相關問題時才驚覺,原來多年來他視為知己的傾訴對象並沒有為他洗刷罪名,反在書中將他描述成擁有嚴重精神疾病的心理變態殺手。悲憤之下,麥克唐納轉而控訴麥金尼斯詐欺,兩人各執一詞,雙方官司纏訟多時。

 

作者珍妮˙瑪康姆以此法律訴訟實例為基底,重新探討記者與當事人之間不平等的危險關係。珍妮˙瑪康姆以實際訪談記者麥金尼斯、謀殺犯麥克唐納、精神病理學教授史東、麥金尼斯的辯護律師孔恩斯坦、兩場審判的陪審團員等人,經由他們之口重建出事件的「真相」,藉此剖析新聞記者與當事者的立場問題、道德問題、謊言、利益、信任和法律關係。

 

「……我的工作就是獲得事實,為了要陳述一個完整的故事,所以我必須鼓勵那個人說出詳情。」

 

珍妮˙瑪康姆寄望透過這本書的呈述,引導大眾思考新聞、新聞故事與新聞小說題材取得的正當性。記者要的是「故事」,一個「賣座」的情節和人物,當然我們不能把所有記者都相提並論,這裡想探討的是一個通病。依真實人物作範本的記者,自然會面臨「兩面處理」上的選擇:報導採訪與寫作。走到外界和人們溝通談話,整理反芻之後獨自寫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階段,雖然中間存在些許模糊的灰濛地帶。這兩個階段區分的必然,造成記者身分的矛盾:對談時為了獲得情節故事,必要時需隱藏自己的想法,讓當事者有辦法繼續說下去;而寫作時需要面對的是最真實的內心,自身的道德靈魂、信仰、體會,和前者截然不同。不可否認,只要是訪談或訪問,多少都帶有訪問者的主觀意識,我們會在過程中誘使與談者往我們想要聽到的答案走去,有點類似律師在詰問證人時,會引導證人說出他已知且需要的答案,新聞記者在訪談中也是如此,你無法隨時對當事者坦誠相對,有的時候需要「非事實」的誘導,甚至撒上一點「善意的謊言」。

 

「……一個謊言就是一種以病態的意志或不良的信念說出來的東西,那並不是真實的。……非事實是指一種設計,我們可以藉此來獲得真正的事實。」

 

        退休刑警,同時也是美暢銷作家萬寶在法庭上說出以上結辯陳詞。我不反對這種看法,就像「善意的謊言」究竟可不可以說一樣,「非事實」的引導能不能做一直是見仁見智的問題。極端嚴格道德主義者會覺得這是絕不可觸犯的禁忌,對我來說卻很有討論空間,就像Hamlet裡的大臣Polonius所說:”By indirections find indirections out.”有些時候「誘導」,不可否認是獲得真相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。

 

我並非要替麥金尼斯或眾多使當事者感到背叛的記者說話,而是要坦言文學本來就有他書寫必須的藝術,這是作家一項很複雜難以掌握的區塊,新聞記者在書寫上的困難又比寫「虛構小說」更加艱鉅,因為接觸的是活生生的人,那時,道德和文學的拉鋸戰就開始了。雙方都必須要清楚認知到這點,當事者和新聞記者站的角度絕對不同,目的也不同,當事者尤其應該弄清楚:新聞記者只想撰寫他們想要的故事,與自身想要攤開給大眾所知的真相之間究竟會產生多少落差。

 

就如同萬寶曾經寫給麥克唐納的信:

 

……這將會是我的故事,正如同《洋蔥圈》是我的故事,而《冷血》是柯波帝的故事。我們都有活著的當事者簽名的法律授權書,授權我們可以視我們自己的看法,而不是他們的看法,來解讀、呈現並刻畫他們,相信我們將會誠實,並信守事實,只要我們認為恰當即可。

我猜想你可能想要的是一位可以敘述你的故事的作家,而你所想的故事版本也確實很可能就是我所看到的事實。但是,你無法獲得保證,你絕對不會有編輯上的特權。你在出版此書之前,你甚至完全看不到此書。

 

麥金尼斯甚至在《致命的願景》裡引用了上述的書信,並強調如同萬寶所述,就算「不太好的結果」發生,麥可唐納也沒有編輯上的特權。

 

但重點就在此:他們雙方並沒有這項共同認知,萬寶在還沒進行採訪寫作時就寄這封強硬措詞的信告知了麥可唐納:如果之後兩人合作會面臨的權利與權力關係。但麥金尼斯沒有,完全沒有,反而比朋友更親暱地待在麥克唐納身邊,「攻破他心防」以獲取情資,這造成了道德和程序上的一大瑕疵,也是後來他會被如此詬病的主要因素。以朋友做前提的合作關係,早就有的定見(從頭就覺得麥可唐納是變態殺手),使那些奉承和關切在日後看來都太諷刺,不論麥可唐納是否為兇手,這些對他、對外人來看都違反了道德良知。

 

新聞記者是否時常利用當事者的孤獨、不被理解、憂慮、急於證明自身清白等低沉的情緒和狀況,以「同情」和「憐憫」來獲得對方信任,取得故事題材?甚至在最後報導背離原先當事者所陳述的事實?這樣究竟是「言論自由」、「追求真相」?還是進行「私審」?記者不是法官也不是陪審團,不可憑一面之詞,或在調查之前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,將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,成為「神」一般的角色,最後用出書的方式促使大家「公審」犯人,這涉及了很嚴重道德倫理的問題。

 

當然有如書和推薦序中所探討的,我們首先需要探討的或許是,記者究竟可不可以和謀殺嫌疑犯有利益上的糾葛?「原本以追求事件真相為目的的新聞採訪工作,變質為一種商業合作貿易」這樣記者還能嚴守分際,以尋求真相為工作目標嗎?互相利用的合作關係很常見,但也許並不適用於新聞工作,這應是一項很神聖、追求公眾利益的工作,當有金錢上的互惠時,雙方的本質都已不在純粹。

 

「當事者太了解,當酒與玫瑰的日子──也就是「訪問」──結束時,在前面等著他們的是甚麼。儘管如此,當記者打電話來時,他們會說好;當他們看到刀子的亮光時,他們仍會感到驚訝。」

 

新聞記者要學習抵抗烈酒的誘惑,就算是麥可唐納事件這樣「甜美醇厚」的也一樣,而當事者也需要克制被害者前仆後繼的投懷送抱,至於閱聽大眾則要學會審慎思判每一則新聞內容、新聞小說的真實性和道德性。三者都要清楚我們不是神,無法也不能凌駕世俗法律倫常,我們只是人,如此而已。



參考書籍:

《新聞記者與謀殺犯:當記者成為作者》,珍妮˙馬康姆(Janet Malcolm),林宗憲譯,(2014.07,二版一刷,台北市:五南圖書出版)

 

 

 

 

K

 

 
arrow
arrow

    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